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時之處理程序

記者黃天辰報導/交通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警察單位前往處理,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處設置警告設施,避免第二次的交通事故再度發生,並保持事故現場完整以利警察單位後續的現場跡證勘查、蒐證工作,確保當事人的自身權益。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醒民眾發生交通事故當下千萬不要因為恐懼而逃離現場,而吃上肇事逃逸的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衍生出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自肇事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提訴刑事告訴;有關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部分,當事人則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告訴,或雙方當事人也可自行向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外,當事人可向車禍發生地之縣市所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由車鑑會針對事故現場之實際情況、當事人之充分陳述、相關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等諸多考量之下,以最公平、公正、專業客觀的原則之下,分析駕駛行為、路權歸屬判定、法規依據引用,進而作出最適當之鑑定意見,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釐清車禍發生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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