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交易所得免稅

記者彭惠美報導/納稅義務人先生來電詢問,其因購買新車而將原有之自用小客車出售,小有獲利,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個人之自用小客車係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所規定「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之免稅範圍,若陳先生非屬從事汽車買賣業者,其交易所得可適用該條款規定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即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之交易所得雖可適用上開規定免稅,惟若因出售致有損失,亦不得申報扣除。該局籲請有類此情況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