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惠美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進一步說明,假如甲公司於97年9月間銷貨300萬元給乙公司,該債權原到期日為97年12月,乙公司逾期多時仍未付款,甲公司於100年12月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但該存證函於101年2月才合法送達;該筆貨款自債權到期後已逾2年,且經催收未收取本金或利息,符合稅法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要件,但是因為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依規定要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甲公司應該在101年度才能列報該筆300萬元的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屬債權逾期二年的呆帳損失,且以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送達年度認列該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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