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子女婚嫁贈與,金額在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父母常會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 。該局提醒準新人的父母們,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擴大節稅的效果。
該局指出,父母除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舉例說明,假設女兒102年結婚時,父母親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女兒,除可主張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 ,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父母親的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審認,倘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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