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出售純金金飾雖免稅,仍須開立免稅發票

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惟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有銷售上述免稅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方,否則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銀樓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1年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共計1,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罰鍰計50,000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於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業者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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