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天辰報導/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9月6、7、8日執行局頒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當日勤務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做周詳分析檢討,妥適彈性規劃酒測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強化機動巡邏攔檢,並就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攔檢稽查,提高執法強度及頻率,務期有效防制事故之發生,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期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
且目前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條文已於102年6月13日實施,此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違法行為(公共危險罪)。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後駕車害人害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並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亦請業者應提供酒醉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以維護交通行車安全,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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