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公司行號規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注意費用及員工所得之列報


記者彭惠美報導/又到歲末年終了!農曆春節即將到來,雖然經濟持續不景氣,但仍有部分公司行號規劃利用春節假期招待員工到國內外旅遊,以感謝及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呢?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且也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被調整補稅或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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