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臺南市性交易服務者及性交易場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記者彭惠美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制定「臺南市性交易服務者及性交易場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於12日在臺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並將提臺南市議會定期大會審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由於原「臺南市管理娼妓自治條例」2年適用期限將至,為保障目前領有許可證之性交易服務者工作權,並使主管機關未來有所管理依據,特制定該自治條例;惟此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性交易專區的設置並無關連,臺南市目前對此也無相關規劃。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該法10011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營業。但由於臺南市合併升格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原「臺南市管理娼妓自治條例」僅能繼續適用2年,因此有必要制定「臺南市性交易服務者及性交易場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來保障合併前已許可從事性交易的場所及服務者的權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臺南市轄區目前有1家合法性交易場所,以及2名性交易服務者,為該自治條例僅有之適用對象,未來也必須遵守自治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例如必須於原址營業、許可證不得轉讓,以及相關衛生規範等。本自治條例草案並訂定「落日條款」,將來如現有性交易服務者皆轉業,或該性交易場所結束營業,本自治條例將自動失效。
警察局強調,本自治條例之制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之性交易專區無關。由於性交易專區設置與否,必須考量本市民情意向、地區條件與未來市政展望等因素,目前臺南市並未有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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