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常接獲民眾詢問,因一時無法籌足資金繳納稅款,想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稅,卻不知從何下手?其實現行依稅款類別有不同適用規定,為了讓民眾清楚瞭解,該局特予彙整相關資訊如下:
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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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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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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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繳期間是否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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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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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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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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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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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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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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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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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稽徵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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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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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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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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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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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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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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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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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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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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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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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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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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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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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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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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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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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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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稽徵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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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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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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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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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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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屬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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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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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欠繳稅款要儘速依限繳納,如果繳稅確有困難,不妨視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方式,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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