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學籍之認定,以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納稅義務人可逕自以下網站(網址: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下載參考,若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該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子女、兄弟姊妹在大陸地區就學,符合以上規定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子女就學部分可再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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