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營業稅額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得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各月份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25條規定,稽徵機關會按該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當期查定營業稅額,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當期查定營業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之。
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102年第1季查定營業稅即將開徵,請把握期限於45前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以免因逾期或疏於申請而喪失扣減營業稅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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