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始能免課遺產稅。如繼承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將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被追繳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1月5日死亡,其子乙君繼承1筆農業用地,乙君於103年3月26日出售該筆農業用地,經國稅局查獲,依法通知乙君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造成其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國稅局依法追繳該筆農業用地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應納稅賦。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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