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勞資關係科蔡旺庭科長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工只要年滿15歲即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尚未成立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應積極籌設.
勞工局表示,截至107年第2季底,台南市現有公司登記家數37,116家,成立勞資會議7,295家,勞資會議成立率為19.7%,另截至今年10月底止勞資會議成立家數較去年增加1,100家。勞工局今年以來共計舉辦7場次的宣導會並配合勞動部辦理勞資會議學者專家入廠輔導計畫。
民意日報記者廖清雄報導/有鑑於今年度(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案3月份上路後,勞資會議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其中包括七休一鬆綁例假彈性調整規定(第36條)、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第32條)、及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彈性化(第34 條)等都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此外,勞動基準法亦規定,若雇主要使勞工加班、或是運用2周、4周、8周變形工時,以及使女性夜間工作等,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為督促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強化法令遵循意識,勞工局今年以來共計舉辦7場次的宣導會並配合勞動部辦理勞資會議學者專家入廠輔導計畫。
局長王鑫基表示,在此強調勞資會議係我國法定之勞工參與制度,其基本精神,在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故事業單位皆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勞工局勞資關係科蔡旺庭科長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工只要年滿15歲即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勞方代表出席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也不得對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由事業單位負擔。勞資會議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三類,資方代表可透過此一平台將生產管理上遇到的阻礙提出討論,勞方代表亦可主動積極提供意見諸如勞動條件或提高工作效率等事項,對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升生產力的一個良好機會,倘於會議中達成決議,進而可擴及全體勞工,加強勞雇關係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
現行其他法令規定應提經勞資會議決議者:
(一)勞動基準法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1第及30-1條→變形工時之實施。
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延長工時加班、加班工時總帳戶(單月加班時數上
限可達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3.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時間放寬。
4.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日調移(七休一鬆綁)。
5. 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工作。
(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
時,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要先通知工會,無工會者通知勞資會議之勞方
代表。協商委員會之勞工代表,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者而
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核發外勞聘雇無違反法令證
明文件之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四)事業單位申請上市、上櫃之審查,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
(五) 108年1月1日起公司申請上市(櫃)前,應主動函送勞資會議紀錄等
相關文件給勞動部。
勞工局表示,截至107年第2季底,台南市現有公司登記家數37,116家,成立勞資會議7,295家,勞資會議成立率為19.7%,另截至今年10月底止勞資會議成立家數較去年增加1,100家。勞資關係科蔡旺庭科長仍呼籲,尚未成立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應積極籌設,畢竟勞資會議之召開不僅是勞工代表可提供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生產品質等等之建議,資方代表亦可傳達、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位人員動態、營運狀況、產品開發或行銷策略之認識。勞資雙方透過此機制,可迅速解決勞資問題,提昇勞動生產力、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營造「勞雇同心、共享雙贏」局面。有關勞資會議成立與召開相關流程與法令諮詢可向勞資關係科06-6322231分機6312、6313、6315、6693、6695洽詢,相關文件也可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業務簡介/勞資相關資訊/勞資業務/勞資會議文件項下下載使用(網址: http://web.tainan.gov.tw/labor/download.asp?nsub=K0A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