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催報之規定


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無催報規定之適用。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綜合所得稅雖未辦理結算申報,但稅捐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要求限期申報,惟其並未收受任何滯報通知書,不應處以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指出,甲君既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即無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催報規定之適用,此觀該條立法理由「綜合所得稅催報程序,實施以來,效果不彰,為簡化手續,故刪除綜合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之催報規定。」甲君顯係誤解該法條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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