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營業人代收代付非屬銷貨收入,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代國外廠商支付出口相關費用,其性質若屬代收代付,且收付之間無差額,則該筆代收代付非屬公司之外銷收入,即不屬於零稅率銷售額,無外銷退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營業人申報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現其中3筆交易依其出口報單及訂單所載交貨方式係FOB(船上交貨),該3筆交易之出口海運費3百餘萬元,營業人應國外客戶之要求代付該費用,性質係代收代付,營業人誤將該筆代付款,同額申報收入及費用,並申請外銷零稅率退稅;案經該局同額調減收入及費用,並核減零稅率銷售額,除補徵溢退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銷相關費用如屬外銷貨物之一部分,可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請退稅;但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且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則免列入銷售額,亦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國稅局再度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檢視並辦理更正,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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