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署指出,近期常接獲農民反映,104年第1期作因停灌休耕,為因應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始得申報休耕之規定,而於本(104)年第2期作急欲復耕種植水稻。
該分署進一步說明,104年第1期作公告停灌區且向水利會申請停灌補償有案之農地,不受全年僅可申報一個期作休耕限制,於第2期作仍得向公所申報休耕措施。農友可依當地耕作模式規劃,倘明(105)年第2期作才規劃辦理休耕,於105年第1期作辦理復耕,作為第2期作申報休耕依據即可,無須急於本期作復耕種植水稻。倘105年第1期作規劃辦理休耕,104年第2期作才須辦理復耕。另土地雖位於停灌區內,但因未具水利會會員資格而未申報停灌休耕補償,或具會員資格但104年第1期作仍選擇參加「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休耕措施之農地,本年第2期作則仍受每年僅得申報一個期作休耕限制,不得申報休耕。
104年第2期作各縣市轉(契)作、休耕及種稻申報或變更作業已屆期!農友倘因停灌區規定導致申報錯誤者,可於土地所在公所第2期作勘查前,到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變更申報,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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