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使用,應如何申報綜所稅


記者彭惠美報導/納稅義務人先生來電詢問,其101年度有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使用,應如何申報綜所稅以及有那些費用可以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因出租財產而取得之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例如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民眾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舉證時,即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注意,為了防止租賃雙方藉故低報租賃收入以逃避所得稅,如當事人出租財產約定之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據上開所得稅法同法條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惟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因乏明確規範,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以杜爭議。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02410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持有2戶自住房地之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另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者,亦符合免課徵特銷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單身,於1008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因換屋需要,甲君於1015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並於同年121日出售A房地,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即10112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承上,假設甲君戶籍仍設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B房地,甲君出售時仍設籍於A房地,亦符合前開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3個月內戶籍遷移期限之限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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