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惠美報導/臺南李 小姐來電詢問,去年參加廟會慶祝摸彩活動,中了特奬汽車1部價值45萬元,繳給主辦單位4萬5仟元扣繳稅款,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南區國稅局答覆,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抽奬活動,所取得的奬金或奬品,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之奬金或給與,如果是以實物如汽車、電視等做為中奬奬品,給奬單位在發給的時候,應以購買奬品的金額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給中奬人。所以李小姐抽中的汽車,應依扣繳憑單金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可以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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