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天辰報導/營利事業購置的機器設備,使用一段期間後,因調整產品線或是產業的景氣變動等因素而閒置,其折舊可以繼續提列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該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的性質,列報為當期的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甲公司99年1月1日 購入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採平均法。該機器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1年1月1日起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提列該機器之折舊9萬元,列報為
當年度營業成本。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果閒置,仍可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列報為當年度的成本或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節省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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