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丁乙、李麗梅、陳素珠、廖清雄、林宗憲報導/維持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警察機關的主要任務。傳統上改善交通之良方有所謂 3E 政策,係由【美國克姆爾】釐定,交通教育(Education):重在交通的治本工作,為三E之首;,交通工程(Engineering):重在交通的治本工作,交通工程乃三E政策之基礎。交通執法(Enforcement):重在治標。交通教育與交通執法對象為人,人為交通肇事之主體,「人為疏失」(human carelessness)佔最大因素,其次為道路工程車輛性能執法管理問題未能週延。
交通教育係透過教育與宣導方式,提昇大眾對於交通法令與用路方法的認知,最重要的是「交通道德」,由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開始,從小養成遵守交通規則之概念。交通工程是指道路系統交通工程設計是否適宜與標誌、標線、號誌之合理設置等,以建構合理合宜道路環境,俾使用路人樂於配合,減少違規行為;交通執法則由執法機關以取締違規為手段,藉重罰來遏止用路人違規行為,進而降低道路交通
交通教育利用學校正式課程,讓學生充分了解與認知,進而培養交通道德,但,2016年9月交通部次長王國材昨拜訪教育部次長蔡清華,希望爭取中小學每學期6小時交通安全相關課程,大學2學分通識課,引發台大電機系教授葉丙成教授重批交通部「不要犧牲孩子教學來做業績」,教育部長潘文忠也表態反對。
交通部長賀陳旦說,20歲左右民眾死於交通事故比率太高,許多學生幾還來不及在交通環境中學習,就已事故身亡、讓家人痛心,應參照先進國家讓交安教育成為現代生活的基本認知。
由於多數交通事故之發生均因人為疏忽所造成,因此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皆致力於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推動,其範圍包括駕駛人之考照前與考照後及一般社會大眾之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對象更涵蓋兒童、青少年、老年人、及一般用路人。
日本對於交通教育,小孩則是從日常生活中使其了解交通安全法規,並從日常生活中教導其養成守法之習慣,在國小中教導安全走路方式。在高中再增加如何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在美國一些社區大學、州立大學、高中都會有定期開授駕駛人再教育課程,
提供駕駛人了解最新交通法規、肇事預防與處理、車輛保養等實用課程,而民眾 參加並修完學分後,即可拿到一張修課證書;法國道跨部會道路安全委員會規定,對有經驗的駕駛人於每十年實施一次進
行技術評估,並安排這些駕駛人上課,以改進其駕駛技術。
目前有許多國家每年都會編列交通安全教育的預算,而他們的交通安全教育大多會與學校或其他教育課程相結合,並且政府部門也會花許多時間來宣導交通安全教育。例如在英國、德國、法國、瑞士、比利時…等國家,他們都已將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以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為義務化。
「道路工程」的改善,做好道路「安全防護」設施,道路建築品質之良窳,直接影響用路人行車、行走的安全,尤其供汽 機車車輛行駛道路,更需週延考量路況安全。適用為準,分析車流、流速、流量
之負荷,其路基鋪面、線形、坡度、彎度、曲線、傾斜、動線、視距、視野、照 明、護欄、護墩、流向分隔道之防撞等安全因素,以符合行車安全為標準。「道路施工」要做好安全措施的警告。設置明確、適用、
有效交通管制設施,是政府「交通安全」重大政策,並不遺餘力在推動進行,對 用路人行的安全助益甚鉅。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是在提供駕駛人、行人等用路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利行車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如標誌(不明顯)、標線(因地制宜)、號誌(車流量之秒數)之豎立不當,會造成用路人無所適從。台灣有道路有三多:紅綠燈、監視器、機車,這些以聞名全世界。最為詬病的是號誌燈秒數之設定,秒數之設定應與路幅寬度、車流量成正比;號誌燈設置應有必要性
,而且要進行交通號誌「一路長綠」調整,各路段改善後可節省用路人10%的行車時間。
交通執法之目的是為「交通管理」及維護「交通安全,」所以管理執法,取締處罰,是針對違規者的手段,是為維護交通安全之護法, 而不是為取締而取締,或是為執法的績效而執法,更不是向用路人「搶錢」。值勤員警必須以「作之君」(取締)、「作之師」(勸導與宣導)、「作之親」(同理心)等態度,
道路交通之形成,以人、車、路為主要條件。行車用路安全問題,以「人為 疏失」最嚴重,起源在於用路人缺乏「交通安全」觀念及認識安全的重要性。有效之策略。「交通安全」為所有用路人的願望和一致追求的目標,也是大家的責任。要維護「交通安全」,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忽略「交通工程」之完備,造成「主管機關」殺人於無形與用路人之無奈;偏重「交通執法」易造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之地步。
(本文刊登於民意日報紙本106年10月19日第3版)
,而且要進行交通號誌「一路長綠」調整,各路段改善後可節省用路人10%的行車時間。
交通執法之目的是為「交通管理」及維護「交通安全,」所以管理執法,取締處罰,是針對違規者的手段,是為維護交通安全之護法, 而不是為取締而取締,或是為執法的績效而執法,更不是向用路人「搶錢」。值勤員警必須以「作之君」(取締)、「作之師」(勸導與宣導)、「作之親」(同理心)等態度,
道路交通之形成,以人、車、路為主要條件。行車用路安全問題,以「人為 疏失」最嚴重,起源在於用路人缺乏「交通安全」觀念及認識安全的重要性。有效之策略。「交通安全」為所有用路人的願望和一致追求的目標,也是大家的責任。要維護「交通安全」,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忽略「交通工程」之完備,造成「主管機關」殺人於無形與用路人之無奈;偏重「交通執法」易造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之地步。
(本文刊登於民意日報紙本106年10月1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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