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日報記者彭惠美報導/考量疫情期間聘僱許可屆滿,基於航班因素無法如期返國之移工,因等待出國期間無法提供勞務,該期間內將無薪資收入,為保障其經濟生活,兼顧雇主於疫情期間之用人需求,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因疫情因素未能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移工,雇主得申請3個月或6個月之短期聘僱許可。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如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的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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