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 星期二

勞資會議促進勞資和諧第一步,勞資會議被賦予更多協商任務,台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勞資會議使雙方凝聚共識,減少對立衝突

 王鑫基局長在強調,勞資會議係我國法定之勞工參與制度,其基本精神,在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故事業單位皆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勞資關係科蔡旺庭科長呼籲,尚未成立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應積極籌設,以免受罰,且勞資雙方透過此機制,可迅速解決勞資問題,提昇勞動生產力、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共享雙贏的局面。


民意日報記者彭惠美報導/去年(1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勞動基準法,新增相關「勞資會議」同意事項,勞資會議被賦予更多協商任務,重要性與日俱增,其中包括七休一鬆綁例假彈性調整規定(第36條)、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第32條)、及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彈性化(第34 條)等都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此外,勞動基準法亦規定,若雇主要使勞工加班、或是運用2周、4周、8周變形工時,以及使女性夜間工作等,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違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督促事業單位依法舉辦並召開勞資會議,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強化法令遵循意識,勞工局去年(107年)共計舉辦7場次的宣導會,今年也會於627724再行舉辦;勞工局為輔導台南市轄內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及運作勞資會議,特與熟悉勞資關係事務的勞工法令專家、學者合作,針對台南市尚未成立勞資會議或已成立而不知如何運作之事業單位,由勞工局派任免費專家學者入廠提供輔導勞資會議法令遵循與相關程序解惑,並協助依法召開及運作勞資會議,以促進勞資和諧。
王鑫基局長在強調,勞資會議係我國法定之勞工參與制度,其基本精神,在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故事業單位皆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勞工局長王鑫基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工只要年滿15歲即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也不得對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對待。有關勞資會議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三類(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資方代表可透過此一平台將經營事項上遇到的阻礙提出討論,勞方代表亦可主動積極提供意見諸如勞動條件、環境衛生與提高工作效率等事項,對雇主而言,此舉可作為鼓勵勞工提升生產力的良好機會,在會議中達成共識之決議事項更可擴及全體勞工,對於加強勞雇關係、培養勞工為企業成長努力的參與感有實質影響力,勞資會議作成之決議對勞資雙方均有其拘束力,如欲變更決議之內容,不論是對勞方有利或不利,皆須再次召開勞資會議決議之,並非單方得任意主張變更。
現行其他法令規定應提經勞資會議決議者:
()勞動基準法
1. 勞動基準法30條、第30-1第及30-1條→變形工時之實施。
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延長工時加班、加班工時總帳戶(單月加班時數上
                      限可達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3.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時間放寬。
4.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日調移(七休一鬆綁)
5. 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工作。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
    時,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要先通知工會,無工會者通知勞資會議之
    勞方代表。協商委員會之勞工代表,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
    組織者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核發外勞聘雇無違反法令證
    明文件之規定,事業單位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4次勞資會議紀錄。
()事業單位申請上市、上櫃之審查,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
()公司申請上市()前,應主動函送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給勞動部。
勞工局表示截至108年第1季底,台南市現有公司登記家數37,547家,成立勞資會議8,688家,勞資會議成立率為23.1%,另截至今年6月底止勞資會議成立家數較去年同期增加1,309家,為防止勞工過勞危害,落實勞工參與制度,本局自6月份起啟動強化勞資會議輔導計畫,將鎖定台南市轄內尚未舉辦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輔導其設立。
勞資關係科蔡旺庭科長呼籲,尚未成立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應積極籌設,以免受罰,且勞資雙方透過此機制,可迅速解決勞資問題,提昇勞動生產力、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共享雙贏的局面。有關勞資會議成立與召開相關流程與法令諮詢可向勞資關係科06-6322231分機63126313631566936695洽詢,相關文件也可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業務簡介/勞資相關資訊/勞資業務/勞資會議文件項下下載使用(網址: https://web.tainan.gov.tw/labor/News_Content.aspx?n=507&s=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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