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的態樣很多樣,大致可以分為可分類為「處置」、「分層化」及「整合」。例如將大筆不法所得分散成小額款項分批存入銀行帳戶;或把不法所得轉移至境外存入外國金融機構;或以不法所得購買藝術品、古董、貴金屬和寶石等高價值商品,再出售而獲取對價等;或將不法所得轉匯至他帳戶;或將現金存款轉變為其他金融票據、投資股票、債券和人壽保險;或利用空殼公司隱匿不法資產等;或將不法所得進行產業投資而經營正常工商活動,或購買不動產、跑車、遊艇等奢侈品。
1989年七大工業國組成一個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將洗錢定義為,「隱匿或掩飾犯罪行為所收取的財物的性質、來源及資金流向,稱之為洗錢,另外,協助非法活動者規避其應負法律者,也屬於洗錢行為」;一般不法所得,大多數採現金交易,先進國家由於現金使用率低,不容易洗錢;現金使用率較高的中南美洲和部份東南亞國家,成為洗錢的溫床。
台灣1997年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2007年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與越南、印尼、菲律賓同等級;2011年又再次降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級,洗錢防制的績效每況愈下。萬一2018年APG第三次相互評鑑之績效不佳,嚴重影響台灣的國際聲譽。未來台灣資金之匯出入將產生極大影響、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受到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將遭受嚴格審查。
為因應11月進行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評鑑,立法院火速11月2日 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首度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管理,適用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
公司法二十二條之一修正修正,已於11月1日 施行,從今年11月1日起到108年1月31日止,讓公司有3個月充足的時間作業。全國69萬家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資訊;若屆期(108年1月31日前)未完成申報及更新,輕則將罰鍰五到五十萬元,若情節重大,可取消公司登記。
至於公司依照規定要申報那些資料?公司要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成的股東;以上這些人的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的資料申報。
商業司表示,「首次申報」期間在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完成「首次申報」之後,如果上述申報資料有變動,公司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另外,公司須在109年起,每年3月1日 至3月31日 完成「年度申報」,將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止的資料申報。但是在當年度1月1日 至3月31日 之間,如果資料有變動而且公司也在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則已經是最新的資料,公司就不用再作「年度申報」。
商業司強調,雖然公司法22條-1訂有罰則,但不會立即處罰,在做法上,會先進行廣泛宣導,讓公司知道申報義務,再針對未依限完成申報的公司進行不止一次通知,請其盡快完成申報,如果公司經過通知,仍未申報,才會正式發函限期完成改善,仍未改善者,最後才真正進行裁罰,不會一開始就進行裁罰。
商業司強調,雖然公司法22條-1訂有罰則,但不會立即處罰,在做法上,會先進行廣泛宣導,讓公司知道申報義務,再針對未依限完成申報的公司進行不止一次通知,請其盡快完成申報,如果公司經過通知,仍未申報,才會正式發函限期完成改善,仍未改善者,最後才真正進行裁罰,不會一開始就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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