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記者彭惠美報導/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自1021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一般商業經營情形,「交際費」係企業為拓展業務、建立業務上良好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其營業收入之獲取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依約定條件支付之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除了要正確申報為其他費用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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