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日報記者彭惠美報導/我國農戶平均耕地面積狹小零散,小農經營模式之生產成本較高,形成以兼業農為主之架構,缺乏行銷技能及市場敏感度;而兼業農高齡化,經營效率低,隨著逐漸離農造成休耕農地增加,倘管理不善易導致病蟲草害嚴重,影響整體農耕環境,更不利專業農民之經營。為促進農地集中利用及農村產業活化,提高農業經營效益,農糧署南區分署106年度輔導嘉義縣義竹鄉、太保市、鹿草鄉、布袋鎮及臺南市鹽水區、佳里區、西港區、安定區與高雄市橋頭區等9家農會成立「農地集團栽培經營管理中心(簡稱營管中心)」,由營管中心引介地主及專業農民簽訂三方協議書,並配合大糧倉計畫,優先以進口替代之硬質玉米、契作大豆(黃豆、黑豆)、胡麻等雜糧作物為重點推廣作物,面積達1,479公頃 ,將休耕地復耕活化集中化,有效提升農地經營效率,並兼顧維護農民所得等效益。
為調整農業人力結構及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農糧署除積極推動農業經營專區、作物集團產區外,為改善國內耕作農地分布零散及地主口頭約耕等情形,自去(105)年第2期作起由各區分署輔導轄區農會成立營管中心,主動尋洽尚未簽約或以口頭約方式委託代耕之地主或戶長,協調簽訂「營管中心委託代耕協議書」,以促進農事服務約定書面化,改善農村傳統口頭約習性,並由營管中心整合零散農地為大面積且完整之區塊,並組織專業農民合作生產,發揮集中經營效益。營管中心扮演拓展合作對象,開發食品廠、原物料工廠、企業公司或外銷市場等產銷通路,俾利提高作物種植面積,規劃契作收購、農產品代銷或直銷等經營策略。
南區分署表示,部份地主受到過去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影響,寧可讓土地閒置或者以口頭約定耕作,不願明定書面租約。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以後簽訂之農地租賃契約,已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地主可放心把閒置農地交由營管中心,並簽訂「營管中心委託代耕協議書」,由營管中心整合專業的青年農民或大專業農經營,以活絡農地利用,提升農業經營效率,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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