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 星期四

臺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勿將醫療器材、藥品當成一般商品上網轉售,以免觸法


民意日報記者廖清雄報導/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近來接獲不少民眾檢舉網路販售醫療器材、藥物、化粧品或一般商品宣稱醫療效能,據統計1071月至5月共裁罰221件,經了解大部分為民眾不了解相關法規而受罰,其中亦有不少為代購者。然網路代購醫療器材、藥品,仍係藉由廣告取得訂單,購買產品後再予以轉賣,視同販賣行為,為避免民眾觸法,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網友,未具藥商資格者不得販售醫療器材與藥品!
    目前衛生福利部僅核准具有實體通路營業處所並領有「藥商執照」且於事前向衛生局申請「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於郵購買賣通路(含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販賣「第一等級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如體脂計、衛生套、護具(護腕、護膝等)OK繃、一般醫用口罩、輪椅、助行器、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隱形眼鏡盒、清潔保養保存液等),其餘醫療器材均不得於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倘未領得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登記之藥商許可執照,逕至網路販售醫療器材,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如為一般商品(如瘦身衣、內褲等)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違者將依同法第69條及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出國旅遊勿將醫療器材、藥品當成一般商品上網轉售,以免觸法遭罰,亦呼籲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通路購物無法看到實際產品,更無法確認品質且易產生交易糾紛,因此透過郵購買賣通路選購醫療器材時,應該多注意產品資訊確認以及個人資料保護,並避免於淘寶網、Facebook等國外網站,非屬核准報備於網路販賣醫療器材之網路平臺購買,為維護消費者健康、確保產品品質及消費權益,建議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局、便利商店、大賣場、藥粧店購買醫療器材,民眾購買時,請注意產品之包裝或標籤應明確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如衛署醫器製(輸)字第000000號、衛署醫器製(輸)壹字第000000號等。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個人自國外攜入、網路購買、郵購與代購之醫療器材及藥品,不可任意上網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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