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天辰報導/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為落實執行國家公園計畫有關生態保育宗旨目標,衡酌園區經營管理特性及實際執行需要,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規定,擬訂「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經報奉內政部101年6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10805549號令定即日生效,該項法令之通過,將提供國家公園生態保育更完整防護網。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自98年12月28日 成立迄今已兩年餘,此期間除辦理多場國家公園法令宣導說明會外,對於違反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之民眾,均採用柔性勸導方式處理,目的是希望能在政令宣導期間,透過與民眾多元溝通互動,儘量以勸導代替裁罰。經過管理處2年多的努力,在地民眾對於國家公園核心價值,已有普遍認識與基本認同,為加緊生態保育與環境永續的腳步,管理處表示未來將依照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及新訂「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有關規定,漸次加強執法強度,除對禁止事項賡續進行1個月緩衝宣導外,對於法定各項不當違法行為,均將於勸導無效或發現累犯時,由國家公園執法警察同仁落實開單告發程序,務求搭配法治作業展現守護環境之決心。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條文內容共計11條,完整臚列如下: 一、禁止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二、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禁止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四、禁止棄養、放生動物及餵食野生動物。五、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六、禁止違規放置貨櫃、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七、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八、禁止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九、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 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十、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十一、禁止未經許可,從事游泳、潛水、浮潛、衝浪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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