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即期支票繳納各項稅捐,另外在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 至5月31日 )及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9月1日 至9月30日 )期間,也可以拿未逾申報期限之未到期支票繳納稅款,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票據正面受款人請填寫「限繳稅款」等字樣,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繳納期限始持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會受理,惟要加徵滯納金、利息。舉例說明:10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至101年9月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月17日 ,納稅義務人若如期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卻未於申報期間繳清自繳稅款,遲至9月20日以支票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3日,應加徵1%滯納金。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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