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1日 星期二

金管會銀行局「行政怠惰非常嚴重」,公文回覆之效率猶如老牛拖車 「急驚風碰到慢郎中」,「大蛇趖袂過田岸」,行政效率-劣、劣、劣



記者黃天辰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是中華民國有關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成立於200471日,以實踐「金融監督一元化」之目標。主任委員黃天牧(副主委升任),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任期保護。委員改為6-12人(無給職),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目前為經濟部部長)和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

          企業紓困貸款侵犯無相關人之個資

    本報5月份接獲民眾陳請,謂其前往公營銀行申請企業紓困貸款,他紓困條件都符合規定,但填寫申請表格時,銀行規定企業負責人之配偶必須蓋印,同意送聯徵中心徵信,否則無法貸款。
     本報立即與銀行聯繫,該銀行答覆:根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二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
    銀行之答覆,讓人深感疑惑,企業為法人,負責人借款,配偶必須接受聯徵,應屬風馬牛不相及,除非配偶是連帶保證人,否則如此規定,恐涉及侵犯民眾個資與企業借款之權益。       函請函財政部釋疑
     本報109515日以民日辰字第1090050121號函請函財政部釋疑: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二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應屬巨額借款之管控;但,政府針對冠狀病毒之企業紓困貸款,不管金額多寡,對於企業負責人之配偶與同一關係人,都必須送聯徵,是否有侵犯個人之隱私?違反個法,請釋疑。
                     左等右等,都等不到回復
     歷經一近個月,左等右等,都等不到回復,因此,只好電詢財政部公文處理情形,財政部回函:519日以台財庫字第10900052900移文單,請金管會辦理;金管會同日收文,再以1090138106號交付銀行局辦理。
                                       函請行政院督促
     等了一個多月,仍不見回覆。本報於109617日以民日辰字第1090060178號函,行文行政院:本報曾於109515日函請財政部釋疑案。迄今尚未接獲回覆,行政效率嚴重怠慢,令人懷疑政府之紓困案形同具文。懇盼 鈞院督促所屬機關迅速依法釋疑。
     行政院622日以院臺金移字第1090092966號移文單:請速卓處逕復並附知本院。
大蛇趖袂過田岸-企業負責人之配偶不可送聯徵
   終於73日收到金管會銀行局回復書函,等了49天,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才得到釋疑,說明二:金融機構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向聯徵中心報送其授信業務資料。金融機構所報送資料之主體為授信戶本人(包括法人授信戶與自然人授信戶),及該筆授信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後所提之保證人,並未包括企業負責人配偶與同一關係人;說明三:如金融機構因辦理企業貸款……必要時,須於取得授查當事人同意……。令上開要點亦未要求金融機構報送企業負責人之配偶或關係人資料與聯徵中心
              銀行不依法令規定,擅自增印違法同意書
      企業負責人之配偶除非是保證人或是擔任企業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才可以報送聯徵中心;但銀行擴大違法規定,同意書:…….於辦理授信業務時,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函國際傳輸)本人(配偶)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貴行得向前揭機構蒐集本人資料。
    法令明白規定企業負責人之配偶不可送聯徵,但銀行不理法令,硬指配偶為關係人,配偶不簽同意書,就無法貸款;銀行永遠是老大,助強不助弱,是標準的唯利是圖機構,因為銀行不是慈善機構;不遵守銀行之規定,永遠借不到錢!政府紓困形同具文,看得到,吃不到!
        法人格與其負責人或股東是分離的
      關係人對於一般企業組織的定義,主要是著眼於兩個組織或組織與個人間是否存在控制能力,或對於決策具有明顯且重大的影響力,如果彼此有前述的狀況,或二個以上的企業受到相同組織或個人控制,則這些組織與個人即為關係人。
     再則,法律規定:公司是一個獨立之法人格,與其負責人或股東是分離的,不能以公司欠錢及扣押個人財產,僅能扣押公司財產;《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也就是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 
             硬扯配偶為關係人,匪夷所思
     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間沒有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的話,原則上就適用法定財產制。再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丈夫不用還妻子個人的債務,妻子也沒有幫丈夫清償個人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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