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懈怠職務」藐視「人團法」 社團依法申請召開臨時大會,半年無著落,會員權益嚴重受損


記者彭惠美報導/台南市記者協會共有13名會員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公文正副本、於101618日分別以掛號信送達社會局與該協會負責人家中,不料,正本公文被負責人母親拆開退回;報備副本與連署名單626又遭社會局退回。期間再經過五次公文往返,總計6次,會員臨時大會,迄今半年無著落。
   618第一次公文正本被該會負責人退件(查無此人),連署人接著於7月五日,再以正本4封掛號信分別寄送該會四個地址(怕被拒收);同時以正、副本,要求主管機關社會局協助,但,社會局712將該公文退回。
   87連署人又以正本,向社會局說明75送達協會四封掛號信收受情形(收2封、退2封)。連署人見該會「拒開」,29日再以公文要求社會局輔導協助,社會局918來函要求連署人必須補送連署人正本;連署人103再度行文社會局要求協助,社會局要求必須補送「連署人簽名正本」;連署人被迫無奈,於111帶著正本,親自送交該會鍾秘書長,6日再將簽署收據以正本通知社會局;社會局終於回覆,「本府已函請,台南市記者協會,儘速召開。」但迄今,該會仍「拒開」!社會局也「不理不採」!
    按,人團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行政指導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於特定的人、企業、社會團體等,運用非強制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監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制活動,是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督促和控制活動;社會局身為主管機關故意漠視人團法第三條「指導、監督」之權,難道不是懈怠職務嗎?
    人民團體科科長與李姓承辦人員對於人團法之漠視,已顯示社會局人團科已失靈、癱瘓;市議員蔡淑惠等四名議員1123因康復巴士案,質疑市府的社會福利虛有其名;新營醫院北門分院23日凌晨大火,造成12人死亡案,為台灣醫療史最嚴重的一次災害,這些老人之死亡,社會局推諉是中央的責任(位在台南市,社會局難道無指導、監督權嗎?)真不知道老人福利科是幹什麼的!一國兩制、涇渭分明、明顯在台南市發生,以後中央機關位在台南市的部分,都可以獨立,不鳥市政府的「監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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