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網路銷售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超過20萬元,即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記者彭惠美報導/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銷售通路更為盛行,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以逃漏稅捐,其起源於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有大額款項轉入,而追查發現,匯款來自其親友之帳戶,且每日均有零星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調查,確認甲君係利用人頭帳戶於
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且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20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開獎最高金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之動力更為踴躍,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即可能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刷卡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蒐集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獲逃漏稅不法情事,籲請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才是經營事業之「王道」!

最後,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之情形,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因故意漏開發票,而遭受商譽及國稅局處罰之損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