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無償替人還債 ,應課徵贈與稅

記者彭惠美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限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係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君年紀僅25歲,於101年間購置價值5千萬元房屋乙幢,甲君表示購置不動產之資金來源,主要係向銀行貸款。但該局發現,甲君在短期間內已清償一半的債務,經深入追查,得知係甲君的姑姑乙君無償代其償還,惟乙君並未申報贈與,經通知後,乙君始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償幫別人還債,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之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期租稅公平並防杜當事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乃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之案件,尚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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