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年底選舉11月29日舉行,擬參選人請依法設置政治獻金專戶

記者黃天辰報導/臺南市第二屆市長、議員暨里長選舉之投票日訂於本(103)1129。各項選前活動已紛紛展開,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特別提醒擬參選人應報請監察院許可設置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違者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不可不慎。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另籲請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請遵守政治獻金法之規定,直轄市市長、市議員擬參選人自425起得收受政治獻金,里長擬參選人則是自825起方得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期間均至投票日前一日即1128止。
   收受政治獻金均應設收支帳簿,由本人或指定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按時價折算的價額等明細,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如果未依規定設收支帳簿,會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表示,擬參選人經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後,請持政治獻金受贈收據領取單至登記參選之縣市選舉委員會領取金錢政治獻金收據及非金錢政治獻金空白收據。擬參選人及捐贈者若有疑義,亦得洽詢監察院以獲得更詳盡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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