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惠美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有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為1,130,001元以上者)。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民國96年以後出生子女,除有上揭情形不得扣除外,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減輕育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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